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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万雨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雨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雨,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5月8日被关押至次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雨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鄂10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万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万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雨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雨撤回上诉。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力博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