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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梓涵申请执行王海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涵,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77号被执行人王梓涵,男,201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法定代理人隋娇龙(申请执行人母亲),女,汉族,无职业,住黑河市。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梓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涛婚姻家庭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梓涵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王卫中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