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87号原告: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作为追索赡养费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终结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党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