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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现居住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9月3日下午,吴某某与朋友一起到攀枝花市西区玉泉广场东道主KTV唱歌,在KTV包间期间吴某某饮用了啤酒。之后吴某某又和朋友一起到东道主KTV旁边的烧烤店吃夜宵,在吃夜宵的过程中吴某某又饮用了啤酒。次日凌晨,吴某某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搭乘其同事李某甲、李某乙两人从西区玉泉广场驶出,当车行至西区北京华联超市路段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吴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吴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7.1MG/100ML,随后交警将吴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饮酒驾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吴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吴某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