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刑初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张万岗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刑初字226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岗,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5月12日因诈骗被长治市公安局公交治安支队决定行政拘留十五。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万岗酒后行至长治市城区紫坊村某某台球厅对面的游戏厅,在与游戏厅工作人员邱某某交谈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后同在游戏厅工作的被害人林某某来到现场,张万岗遂与林某某发生撕扯,并用凳子将其左臂打伤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某左上肢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万岗家属赔偿林某某2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万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人民陪审员 南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