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雪兰与庞生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兰,庞生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405号原告马雪兰,女,回族,生于1967年1月1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生元,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1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兰诉被告庞生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雪兰于2016年10月2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雪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马雪兰负担。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燕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