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盈胜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盈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盈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胜。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5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盈胜贸易有限公司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10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71352.4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32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