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B4,组织机构代码58459903-6。被执行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大道西侧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786-X。本院在执行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