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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店、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店,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7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店。被告: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店、被告山东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岩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