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2016)陕0823民初2002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偿还执行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2.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怀远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扣留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横山县广播电视台的工资收入,每月1300元,不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学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