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何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北师大科技园孵化大厦A座一层A101-7。法定代表人周宏翔,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烜,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北京神州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烜仲裁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298050元,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尚有23298050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博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