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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大志、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王大志,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214号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静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志,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何春艳,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志、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时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