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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执33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淑琴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333之1号申请执行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军,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淑琴,女,1969年7月24日生,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琴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被执行人刘淑琴名下的甘JAX**小型汽车一辆,于2016年8月24日过户至甘JRX**,再无其他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刘淑琴的工资账户在2016年7月20日以(2016)甘1126执147-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现该案暂无条件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