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2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2295号彭耀华与钱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耀华,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耀华,男,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538。被执行人钱锋,男,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5。彭耀华与钱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钱锋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工商等单位查询,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钱锋名下除有部分账户的少量银行存款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思贤路9座301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实施登记查封,但因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且被本院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查封,本院暂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彭耀华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钱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耀华在本院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后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