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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泽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11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泽斌,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2016年8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泽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成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何泽斌在重庆市南岸区某公交站,趁被害人文某上车不备之机,将文某双肩包内的一部灰色三星C5000型(国行、32G)手机(价值1891元)扒走后逃离现场,随后将手机销赃。2016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何泽斌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何泽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泽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泽斌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泽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89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何泽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泽斌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泽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泽斌退赔被害人文某被盗财物价款18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伶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