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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咏梅与孔祥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咏梅,孔祥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第2482号原告杨咏梅,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孔祥宾,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杨咏梅诉被告孔祥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咏梅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成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颖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