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文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18号-2号致远大厦3楼。被执行人向文超,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裁字第089-11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向文超名下位于栖霞区某某东路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敬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