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与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民初1930号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住所地:迁西县城关紫玉街。注册号:130227600035796。经营者:魏郅钧,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迁西县。系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业主。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住所地:迁西县。经营者:王小海,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迁西县。系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业主。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与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会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经营者魏郅钧到庭参���诉讼。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完毕。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给付原告货款35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多年来,原告一直为被告供应米、面及食用油,被告共赊欠原告货款35000元未予支付,并于2016年3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3月21日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粮油款合计35000元整。2016年3月21日,王小海”,用以证明被告王小海拖欠原告粮油款35000元的事实。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过当事人陈述,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提供的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该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能够认定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经营期间在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购买米、面、油等物品,拖欠货款35000元未予给付的事实。并作为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拖欠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货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理应按约定履行积极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货款人民币35000元;二、驳回原告迁西县城关鑫福源粮油商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迁西县城关京东饺子经营者王小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红侠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