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云雪、李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云雪,李文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74号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云雪,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李文海,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云雪、李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