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关安振犯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安振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54号罪犯关安振,别名关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安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关安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安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关安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关安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安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