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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刑初76号公诉机关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山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指控。本院认为,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郭 剑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