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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代明与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明,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2771号原告:刘代明,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泌阳县,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号。负责人:成伯庆。原告刘代明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代明诉称: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进入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上班,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该酒吧拖欠原告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工资共6000元。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开始停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2月份至3月份工资共计6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原告刘代明被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雇请,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3月31日,原告离开被告,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欠其2016年2月、3月劳务报酬共6000元未支付,遂于2016年7月15日向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20日,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为男性劳动者,年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如诉称。诉讼中,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出具一份《证明》,确认原告刘代明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在其处上班、月工资3000元以及尚欠原告刘代明两个月工资共6000元未付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尚欠原告刘代明2015年2月至3月的劳务报酬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给原告刘代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