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冉素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冉素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6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7号3幢。法定代表人:周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渠,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素芳,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素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沃华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渠,被上诉人冉素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沃华汽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要求免费更换发动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不是产品责任纠纷,而是产品三包责任纠纷,从而导致上诉人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被忽略。产品三包责任是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合同责任。本案中,冉素芳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沃尔沃汽车客户告知函》中明确的发动机保养方法进行发动机保养,上诉人有权拒绝免费更换发动机的请求。一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合法,损害上诉人权益。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对发动机存在严重使用不当的行为,即在发动机保养过程中未按说明使用0W20的机油,而使用了15W40的低等级机油,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应当发生转移,由被上诉人来证明其使用的低等级机油不是造成发动机损害的原因,而一审判决将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上诉人不当。冉素芳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他品牌的发动机油。上诉人认为是由于在其他商家更换的机油导致后果发生,那举证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冉素芳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决沃华汽车公司履行汽车保修义务,免费为冉素芳更换发动机;2、判决沃华汽车公司补偿保修期间的交通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3日,卖方沃华汽车公司与买方冉素芳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内容有:冉素芳购买沃华汽车公司销售的比利时产沃尔沃牌XC60型汽油多功能乘用车一辆,发动机号B4204T111018026,价格459300元。第五条质量: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注册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且应是能通过车辆注册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用于买方办理汽车牌证的随车资料,应附有用户使用手册和保修手册。第六条车辆交付及验收:1、卖方在向买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发票、保修手册、用户使用手册、随车工具及备件、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三包凭证(若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为家用汽车时应提供。家用汽车是指买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第七条售后服务:1、⑴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享受生产厂家承诺提供的保养修理服务,有关保修的具体事宜请参见保修手册。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的保修期为三年或者不限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自卖方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⑵如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为家用汽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随车资料中《三包凭证》所规定的条件享受三包服务。该家用汽车的保修期及三包有效期均自卖方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2、买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用户使用手册、保修手册及三包凭证(仅限于家用汽车)等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如果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保养不当、人为损坏或擅自改装、装潢,或到非经授权的维修网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导致车辆出现故障的,买方可能无法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等。同日,双方还签署《沃尔沃汽车客户告知函》,沃华汽车公司对车辆维护和安全驾驶事项已作出告知。上述《汽车买卖合同》和《沃尔沃汽车客户告知函》签署后,沃华汽车公司已于2014年4月18日前向冉素芳交付了车辆、《三包凭证》和《车主手册》,2014年4月18日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三包凭证》三包条款载明:汽车产品包修期为3年无里程限制;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为2年/5万公里。《车主手册》第78页载明:“发动机机油—严苛行驶状况:严苛行驶状况可能造成异常的机油温度过高或机油消耗。下面是一些不利的行驶状况举例。长途旅行应增加检查机油油位(页码52)的次数:在山区行驶、高速行驶、在温度低于30℃或高于+40℃的气候下。上述也适用于低温时较短路程的行驶。严苛的行驶状况下,选择全合成机油,它对发动机提供额外的保护作用。沃尔沃建议:(!重要)为了符合发动机的保养间隔时间要求,所有发动机在授权维修中心均添加专用合成发动机机油。所使用的机油经过慎重选择,全面考虑使用寿命、发动特性、燃油油耗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请务必使用经认可的发动机机油,以适用所建议的保养间隔时间。添加及更换机油时请务必使用规定的机油等级,否则将可能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发动特性、燃油油耗以及对环境造成冲击。如果未使用所规定之等级和粘度的发动机机油,则无法获得Volvo汽车公司所提供的保修。沃尔沃建议由Volvo授权维修中心执行机油更换”。第79页载明:“发动机机油—等级和容量: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发动机机油等级和容量可在表中读取。沃尔沃建议:发动机T5,发动机代码B4204T11,机油等级为CastrolEdgeProfessionalV0W20或VCCRBSO2AE0w20,容量包括机油滤清器大约5.9升”。该车使用过程中,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2015年3月6日、2015年7月7日在沃华汽车公司进行了1—3万公里万级保养。2015年11月8日,该车在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更换了机油和机油格,更换的机油为爱德龙1546,机油等级为15W—40。2016年1月24日,该车使用中发现尾气排放故障灯亮,经开车到沃华汽车公司店内检查发现,该车发动机1缸活塞、活塞环、气门及1缸缸壁拉伤损坏,导致故障。沃华汽车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为更换发动机,但认为车主使用了不符合《车主手册》中机油等级要求的机油而不予保修,冉素芳遂起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沃华汽车公司申请对该车发动机损坏原因及使用的爱德龙1546等级为15W—40的发动机机油与损坏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咨询,目前无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该鉴定。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本案中,冉素芳于2014年4月3日购买沃华汽车公司销售的比利时产沃尔沃牌XC60型家用汽车一辆,双方已成立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沃华汽车公司作为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根据上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其销售的在包修期和三包有限期内的家用汽车产品应依法承担三包责任。现冉素芳购买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限期内出现发动机损坏,但沃华汽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冉素芳使用的爱德龙1546、等级为15W—40的发动机机油与发动机损坏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技术问题亦不能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因此,沃华汽车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沃华汽车公司应依法承担免费更换发动机的三包责任。至于冉素芳要求支付交通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因冉素芳对此亦未举证,一审法院不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一、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免费为冉素芳更换沃尔沃牌XC60型汽车发动机(型号T5,代码B4204T11)一台。二、驳回冉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沃华汽车公司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沃华汽车公司认为系因为被上诉人在汽车发动机保养过程中使用了15W40的低等级机油导致发动机损坏,但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认定沃华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在保修期和三包期限内的汽车产品承担三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提到本案的案由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使用的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正确,民事案由中并不存在上诉人所提的“产品三包责任纠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龙华实业集团沃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