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宋德忠、冯丽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宋德忠,冯丽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33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乐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670505542。负责人霍小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彬,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忠,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冯丽丽,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宋德忠、冯丽丽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