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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宋德忠、冯丽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宋德忠,冯丽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33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乐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670505542。负责人霍小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彬,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忠,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冯丽丽,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宋德忠、冯丽丽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