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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何桂珍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桂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92号罪犯何桂珍,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桂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桂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桂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何桂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桂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