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8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全全与裴俊、林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全全,裴俊,林志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129号原告白全全,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裴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垦区抚远县。被告林志辉,男,35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80496687-8。代表人刘晓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公园北街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605318257B。代表人徐国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白全全诉被告裴俊、林志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裴俊、林志辉下落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需向被告裴俊、林志辉公告进行送达,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