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郑国辉申请刘新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辉,刘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辉,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刘新东,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郑国辉申请执被执行人刘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东在服刑期间,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2701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