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69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乡南甸村人,现住。被告:刘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后奕镇后奕村人,现住。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泽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士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