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哈拉海粮库与郝林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哈拉海粮库,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哈拉海粮库,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张福利,主任。被执行人郝林,男,汉族,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哈拉海粮库与被执行人郝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1)吉农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