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389号原告申某1,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申某2,女,汉族,1951年11月20日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申某3,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申某4,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申某5,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申某1诉被告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1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