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389号原告申某1,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申某2,女,汉族,1951年11月20日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申某3,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申某4,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申某5,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申某1诉被告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1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