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686号原告: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9区甲1号。法定代表人:张力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静,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银闸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艳花,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晋云,女,1969年8月4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原告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静,被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艳花、王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7年至2016年度供暖费2194992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于2010年垫付的滞纳金24557.92元以及诉讼费分摊费3417元;判决被告自2007年11月15日开始至判决前一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1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前身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牵头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建国门外灵通观小区供暖事宜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对小区内自建热力站、热力管线及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作为用热人向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热源费。为响应国家政企分开的政策,200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出资设立原告,并决定由原告承接上述《供用热合同》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一切权利义务,即由原告为灵通观小区提供热力站及管线维护,向住户收取供暖费,并与热力集团进行热源费结算等供暖服务。2007年以前,灵通观小区×号、×号楼每年均由原产权单位国管局直接向原告支付供暖费。自2007年度开始,产权单位进行供暖货币化改革,改由供热单位直接向住户收取供暖费用。但自2007年度开始,×号、×号楼住户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供暖费,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一直向原告进行催收。2010年,由于采暖费支付问题,原告代×号、×号楼住户向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清了之前全部采暖费用,同时垫付了滞纳金及诉讼费。经查,该两处楼房自2007年至今的供暖费已由被告收取。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供暖费用没有依据,构成不当利益,应予返还,并应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之前垫付的滞纳金及诉讼费应由被告支付。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受国管局的委托,负责涉案两栋楼房的供暖费收取。被告在收取供暖费的同时,同时还负责入户的维修。原、被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灵通观小区×号楼、×号楼,原产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987年委托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修缮工程公司负责供暖并代收供暖费。2000年11月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灵通观小区统一由热力集团供暖。2000年12月,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修缮工程公司经核准,改制成立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此后灵通观小区×号楼、×号楼供暖费仍由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负责该两栋楼的供暖维护,供暖费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统一向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划款,并交纳至2006年-2007年度供暖季。2005年7月,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此后通观小区×号楼、×号楼一直由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收取供暖费并负责该两栋楼的供暖维护。2013年8月,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拆分、重组。此后,通观小区5号楼、8号楼由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供暖费并负责该两栋楼的供暖维护。庭审中,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收取灵通观小区×号楼、×号楼供暖费,此前供暖费由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收取。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派一人收取供暖费的同时,同时派两人维护灵通观小区×号楼、×号楼供暖设备,并负担相关维修材料的成本。该公司收取的供暖费亦未向国管局交纳。关于原告的主体问题,2000年12月,国家煤炭工业局变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原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所有职能。2002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出资设立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所有职能。2015年11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启方物业追缴灵通观小区供暖费主体资格的声明》,声明称,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另查,原、被告均不是灵通观小区×号楼、×号楼物业管理单位。现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2007年至今的供暖费并支付其他费用及利息。被告以答辩意见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7年至今灵通观小区×号楼、×号楼供暖费,但被告收取供暖费并维护供暖设备的情形,及原、被告之间,原告与通观小区×号楼、×号楼业主之间均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均是历史原因形成,其中又涉及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内的多家单位的供暖费政策变化问题。加之被告公司又经历过多次改制、更名及拆分,收费的主体多次发生变化。故在上述问题尚未厘清之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供暖费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待今后明确各方责任后,另行起诉解决。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84元,由原告北京启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继良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魏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