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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来龙诉被告潞城市史回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龙,潞城市史回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904号原告李来龙,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潞城市史回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栗建栋,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栗明亮,该村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龙诉被告潞城市史回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来龙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