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怀荣与被告延长城区刘彬学生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延长城区刘彬学生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683号原告闫某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延长城区刘彬学生服务部营业证号612621601028984法人代表刘某某住所地延长县第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延长城区刘彬学生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以与被告延长城区刘彬学生服务部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