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温建平与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建平,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建平,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尉犁县团结中路阳光1号小区*******室,身份证号:4128221968********。委托代理人:胡广庆,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州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A座二层二室。组织机构代码:73837XXXX。法定代表人:顾学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学理,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建平因与被上诉人神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文敏审 判 员 李小萍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小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