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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阮德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德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017号罪犯阮德钟,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越南九年级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防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德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9日入监。2009年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12年3月15日、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阮德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04.3分。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阮德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阮德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德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