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凤芝与李凤、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芝,李凤,林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076号原告:张凤芝,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凤,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林海峰,男,住所地同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芝诉被告李凤、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凤芝负担,免收。审 判 长 于 颖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