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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凤芝与李凤、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芝,李凤,林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076号原告:张凤芝,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凤,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林海峰,男,住所地同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芝诉被告李凤、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凤芝负担,免收。审 判 长  于 颖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