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行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丁罗锋、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罗锋,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汝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行终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罗锋,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134397。法定代表人张志高,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6991。法定代表人李游,局长。上诉人丁罗锋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丁罗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罗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晓雯审判员 张占帅审判员 邹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