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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陈凤军、陈亚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陈凤军,陈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荔榕,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凤军,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亚美,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凤军、陈亚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