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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超与沈兆成、徐海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沈兆成,徐海燕,张洪青,柯华,苏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王超,居民。被执行人沈兆成,居民。被执行人徐海燕,居民。被执行人张洪青,居民。被执行人柯华,居民。被执行人苏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沈兆成、徐海燕、张洪青、柯华、苏焱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沈兆成的存款463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至2016年12月底前还款。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