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超与沈兆成、徐海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沈兆成,徐海燕,张洪青,柯华,苏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王超,居民。被执行人沈兆成,居民。被执行人徐海燕,居民。被执行人张洪青,居民。被执行人柯华,居民。被执行人苏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沈兆成、徐海燕、张洪青、柯华、苏焱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沈兆成的存款463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至2016年12月底前还款。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