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菊霞与被执行人娄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菊霞,娄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077-1号申请执行人汤菊霞,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娄占荣,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汤菊霞与娄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做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娄占荣尚欠汤菊霞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0元,此款娄占荣于2016年7月12日前支付7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40元,由娄占荣负担(此款汤菊霞已经预交,娄占荣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笔100000元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汤菊霞)。因被执行人娄占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菊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娄占荣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万达新村1幢201室房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娄占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万达新村1幢201室房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娄占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发祥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