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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奇与王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奇,王雪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945号原告袁奇,女,蒙古族,现住科左后旗。被告王雪梅,女,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奇与被告王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奇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