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216号被执行人傅某某。被被执行人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辽02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本案所判罚金刑部分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我局强制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