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曹洪伟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伟,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保424号申请人:曹洪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被申请人: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关口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25726797T。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申请人曹洪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曹洪伟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相应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申请人曹洪伟所有的位于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