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8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清林五金有限公司与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清林五金有限公司,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460号原告:重庆清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4168-5。法定代表人:管炳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170172。法定代表人:唐庆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清林五金有限公司与重庆渝爵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价格协议》并多次供货,被告拖欠货款未付,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的《价格协议》,约定了供货的价款、交货、付款等买卖合同基本条款,并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价格协议》明确约定由甲方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