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与何明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何明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福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丽容,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福,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明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林 勤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