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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陆必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45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必成,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必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必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陆必成入职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梅二街11号义乌市远瑶服饰有限公司并担任挡车工一职,主要负责无缝内衣生产的原材料挂线与剪布工序。自2016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陆必成为非法获益,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车间里的40箱2030包覆纱原材料、8箱棉纱原材料、4箱3312华鼎锦纶丝原材料及12包半成品内衣占为己有,涉案价值人民币63504元。期间,被告人陆必成又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司仓库里的38箱价值人民币75870元的成品内衣盗走,并将非法所得货物藏匿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小区6幢5单元201室。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陆必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归还义乌市远瑶服饰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必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劳动合同,辨认笔录,清点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陆必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必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必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必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必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必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必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