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郭强与王健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