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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65号罪犯张兆涛,别名张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兆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兆涛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兆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兆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兆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兆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