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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卿召万程华章与蒲俊宋巨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章,卿召万,蒲俊,宋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程华章,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卿召万,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蒲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宋巨斌,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程华章、卿召万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俊、宋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俊、宋巨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6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