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建军、代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建军,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江传贵,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林建军。被执行人:代佳。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建军、代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鄂1087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建军、代佳送达(2016)鄂1087执3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建军、代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林建军向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0224元,被执行人代佳向申请执行人松滋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0224元,合计80448元;被执行人林建军、代佳各自缴纳申请执行费503元。被执行人林建军、代佳至今分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军、代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